食品安全法修改:禁委托、貼牌、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奶粉
來源:人民網 發布日期:2014-06-24 點擊數:2157次
施行5年的食品安全法于2013年啟動修訂程序,在今天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其版修訂草案被提交參會委員進行審議。該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5年頒布的食品衛生法是我國在這一域更早的整體性立法。該法于2009年廢止,由食品安全法取代。此次修法保留了現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但有多處重大修改,其中包括引入對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網絡食品交易的安全管理控制。
嬰幼兒配方食品:禁委托、貼牌、分裝
修訂草案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該法條要求,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企業按照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企業還應當將生產原料、產品配方及標簽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該法條特別指出,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與此相對照,現行食品安全法僅在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八十五條的整體性規定中提及了嬰幼兒食品,沒有針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單項規定。
大幅增加保健食品規定 區分注冊和備案
同樣與現行食品安全法形成對照的是,修訂草案大幅增加了關于保健食品的規定。
現行法僅在第五十一條對保健食品做出了規定,指出國家對其實行“嚴格監管”,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規定保健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不得聲稱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應當載明宜忌對象等信息,并保證說明的真實性等。
修改后的草案從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均為保健食品相關規定,且文字量較大。增加的內容包括設立“可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的物質目錄”,將需要注冊的和只需備案的保健食品區分,規定注冊需提交的材料文件內容,等等。
根據新規,使用新原料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需要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其特例是“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過國家標準、規范等通用要求進行評價的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包含以上特例在內,其他類別的保健食品均只需備案。
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責任
作為對如今高度活躍的電商交易的回應,修訂草案專設條款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規定,上述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名登記,如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如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發現嚴重違法行為,需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
而消費者如果網購食品導致權益受損,可以向食品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就需自行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法條明確指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履行規定義務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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