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農村土地改革 大力發展現代農業
來源:杭州惠合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2017-02-17 點擊數:1574次
近年來農民收入雖有所提高,但絕大部分是來自二、三產業,而從土地上獲得的收入微乎其微乃至出現了負增長。導致農業收入增長緩慢的原因,主要還是自給自足的傳統農業生產方式造成的。傳統農業生產條件較差,生產水平低,生產成本高,產業結構單一,加之落后的生產觀念,種種因素的累積,使得我國傳統農業長期裹足不前,而一些有技術、資金、商品意識的種養能人和企業,卻因無法獲得土地這一重要資源,致使投資農業產業的愿望一再落空。由于土地得不到合理流動配置,從而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在這樣的新情況新形勢下,要推進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和諧,必須探索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促進農業產業適度規模經營,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路子。
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演變歷程
如果把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在農村推行的家庭承包制當作“輪土地改革”,那么自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后在農村開展的“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就可稱之為“第二輪土地改革”。2014年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四部分對“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中作了闡述。目前實施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無疑是推進“第二輪土地改革”的又一綱性文件。我們知道,土地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三權分置,有利于吸引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現代種養業,解決農村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缺乏的問題;有利于推動土地適度規模集中,打破一家一戶、過于分散的農村經營格局;有利于激活附著在農村土地上的財產權利,讓農民既能通過出讓經營權獲得財產性收益,也可參與附加值更高的種養業生產增加生產性收入;有利于促進農業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業以及與之相配套的農村服務業發展,促進農民就地就近就業。習近平總書記針對于農村土地的流轉工作曾強調指出,土地流轉和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也是農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今年在浙江、貴州和吉林三省調研中三次提到了“農業現代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著眼于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在穩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產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的同時,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農業技術創新步伐,走出一條集約、高效、安全、持續的現代農業發展道路。這就為土地流轉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新的要求。作為發展現代農業前提,土地流轉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說發展現代農業,土地流轉必須先行。
規范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
根據有關部門去年6月底的統計,全國農村大概流轉的土地經營權總面積是3.8億畝,占到28.8%。把土地部分和全部流轉給人家使用的農戶接近6000萬戶,占全部承包農戶總量的26%,這個進程目前正逐步向前推進。土地流轉雖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整體而言農業發展方式并未實現根本性轉變,在一些地方和一些域農業發展仍然粗放。這種粗放式經營投入少、效益低、資源利用率差、科技含量低下,很難持續發展。而集約化經營由于投入大、效益高、資源利用好、科技含量也高,是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們的農業勞動生產效率僅是世界平均效率的64%,因此,必須加快農業發展由粗放式經營向集約化經營的轉變,而實現這一發展方式轉變的前提是必須進行土地的合法、合理流轉。但是,土地問題又是農民更大的民生問題,涉及到農民更核心的利益。所以,在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序流轉的問題上,必須充分保障農民權益,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能漠視農民的存在以及他們的利益訴求,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土地流轉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依法保障農民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利,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所以要更大限度尊重農民意愿。30多年來,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基本遵循就是農民自愿。把土地流轉的選擇權真正交給農民,真正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不能以任何理由搞強迫命令、一刀切。對違背農民意愿的土地流轉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和糾正。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決策權都在農戶,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干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所要求的三不搞原則,不搞大躍進,不搞強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揮,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確保農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轉中不受損害。
依法完善農村土地確權登記
穩定農戶承包權和放活土地經營權,意味著農戶在不改變土地承包關系的同時,可以多種方式轉讓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實質是賦予農村土地的資產性質和農民的財產權利。因此,要實現三權分置,首先必須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可為開展土地流轉、調處土地糾紛、完善補貼政策、進行征地補償和抵押擔保提供重要依據。其次要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地方全面負責的要求,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在工作的推進中,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以現有承包臺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認承包地歸屬。要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格執行政策,按照規定內容和程序開展工作。要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積極性,依靠村民民主協商,自主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為基礎,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采用符合標準規范、農民群眾認可的技術方法。要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兩級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是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創新、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將承包經營權從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實現“一權變兩權”,大大提高了農業生產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將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實現“兩權變三權”,并賦予經營權以抵押擔保權能。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正在全面推進,隨著土地經營權的放活,我國的農業發展方式會得到根本性改變,農業現代化的進程會大大加快。
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促進農業產業適度規模高效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提高農業產業效益的必然選擇。今天,中國農業正處于加速轉型的關鍵時期,當我們重新思考并審視中國農業現代化進程,必須充分認識到,唯有盡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才是我國農業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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