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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來源: 發布日期:2008-03-07 點擊數:3590次
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前言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673-1989《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1673-1989《含乳飲料衛生標準》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11673-198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00對標準文本格式進行了修改; ——對原標準結構、適用范圍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原料衛生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包裝、標識、貯存及運輸要求; ——參照GB4810增加了總砷指標;參照GB14935修改了鉛指標; ——原標準中糖精鈉和增稠劑指標要求按本標準4.2規定執行; ——將“脂肪”指標使用范圍修改為“僅適用于以鮮奶為原料制成的含乳飲料”。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北京衛生防疫站、天津市衛生局公共衛生監督所、遼寧省衛生監督所。 本標準起草人:須欣、王美玲、余挺、崔春明、王旭太、梁進、張正。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原標準于1989年首次發布。本次為次修訂。 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含乳飲料的的指標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乳或乳粉為原料,加入適量輔料配制而成的具有相應風味的含乳飲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 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更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更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4789.21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冷凍飲品、飲料檢驗 GB/T5009.5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T5009.6食品中脂肪的測定 GB/T5009.11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T5009.12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5009.13食品中銅的測定 GB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12695飲料廠衛生規范 3指標要求 3.1原料要求 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3.2感官指標 應具有加入物相應的色澤、氣味和滋味,無異味、質地均勻。無肉眼可見的外來雜質。 3.3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理化指標 項目指標 蛋白質,g/100ml≥1.0 脂肪a,g/100ml≥1.0 總砷(以AS計),mg/L≤0.2 鉛(Pb),mg/L≤0.05 銅(Cu),mg/L≤5.0 a僅適用于以鮮奶為原料 3.4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微生物指標 項目指標 菌落總數,cfu/ml≤10000 大腸菌群,MPN/100ml≤40 霉菌,cfu/ml≤10 酵母,cfu/ml≤10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不得檢出 4.食品添加劑 4.1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4.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5.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12695的規定。 6包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7標識 定型包裝的標識要求應按GB7718規定執行。產品的外包裝箱標志應符合GB191的規定。 8貯存及運輸 8.1貯存 成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 8.2運輸 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 9.檢驗方法 9.1理化指標 9.1.1蛋白質 按GB/T5009.5規定的方法測定。 9.1.2脂肪 按GB/T5009.6規定的方法測定。 9.1.3鉛 按GB/T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9.1.4總砷 按GB/T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9.1.5銅 按GB/T5009.13規定的方法測定。 9.2微生物指標 按GB/T4789.21規定的方法檢驗。
前言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673-1989《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1673-1989《含乳飲料衛生標準》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11673-198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00對標準文本格式進行了修改; ——對原標準結構、適用范圍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原料衛生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包裝、標識、貯存及運輸要求; ——參照GB4810增加了總砷指標;參照GB14935修改了鉛指標; ——原標準中糖精鈉和增稠劑指標要求按本標準4.2規定執行; ——將“脂肪”指標使用范圍修改為“僅適用于以鮮奶為原料制成的含乳飲料”。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北京衛生防疫站、天津市衛生局公共衛生監督所、遼寧省衛生監督所。 本標準起草人:須欣、王美玲、余挺、崔春明、王旭太、梁進、張正。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原標準于1989年首次發布。本次為次修訂。 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含乳飲料的的指標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乳或乳粉為原料,加入適量輔料配制而成的具有相應風味的含乳飲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 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更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更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4789.21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冷凍飲品、飲料檢驗 GB/T5009.5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T5009.6食品中脂肪的測定 GB/T5009.11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T5009.12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5009.13食品中銅的測定 GB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12695飲料廠衛生規范 3指標要求 3.1原料要求 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3.2感官指標 應具有加入物相應的色澤、氣味和滋味,無異味、質地均勻。無肉眼可見的外來雜質。 3.3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理化指標 項目指標 蛋白質,g/100ml≥1.0 脂肪a,g/100ml≥1.0 總砷(以AS計),mg/L≤0.2 鉛(Pb),mg/L≤0.05 銅(Cu),mg/L≤5.0 a僅適用于以鮮奶為原料 3.4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微生物指標 項目指標 菌落總數,cfu/ml≤10000 大腸菌群,MPN/100ml≤40 霉菌,cfu/ml≤10 酵母,cfu/ml≤10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不得檢出 4.食品添加劑 4.1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4.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5.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12695的規定。 6包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7標識 定型包裝的標識要求應按GB7718規定執行。產品的外包裝箱標志應符合GB191的規定。 8貯存及運輸 8.1貯存 成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 8.2運輸 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 9.檢驗方法 9.1理化指標 9.1.1蛋白質 按GB/T5009.5規定的方法測定。 9.1.2脂肪 按GB/T5009.6規定的方法測定。 9.1.3鉛 按GB/T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9.1.4總砷 按GB/T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9.1.5銅 按GB/T5009.13規定的方法測定。 9.2微生物指標 按GB/T4789.21規定的方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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